1、 证件 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 登记
(1)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报废
(1)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列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未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的(2陪)罚款。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
摘自www.51jiaog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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