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首起“养路费案”原告上诉
来自《江海晚报》的消息:
2006年12月4日,南通市首起起诉“违法征收养路费”的原告丁先生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崇川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撤销南通市交通局今年8月30日向其征收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丁先生的上诉。
11月28日,丁先生收到崇川区法院的判决书,人玮在燃油税依法开征之前,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授权国务院规定,故国发〔2000〕34号通知及一系列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规定依然有效,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应继续执行。南通市公路管理处受南通市交通局委托,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且征收数额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违法之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从1999年《公路法》修改以后,交通局继续征收养路费就市区了法律依据,其继续征收养路费的行为与取消继续征收养路费的立法意图不符,也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制定”的规定。
丁先生说,他打这起官司其实只是一个公益诉讼,如果获胜,得益的是所有还在交纳养路费的车主。他有决心以一几之力将这起官司打到底。
作为一名只有无奈继续交纳养路费的车主,作为丁先生的老乡,我要向丁先生说一句:你辛苦了!虽然结果能估计得到大概,我还是希望丁先生的上诉能为广大的车主早日停止交纳养路费而做出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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